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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法律体系解释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摘要:
《民法典》已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原则情况下,应当重视法律内续造,从民法与特别法衔接以及法律条文内在含义的体系解释视角使《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监护履责施加必要监督的含义更加清晰。按照人身监护的功能主义解释立场,探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委托照护、临时监护可能具有的监督含义,以分程度的多元化监护监督措施改善单一依赖监护权撤销的功能不足。从未成年人优先价值位阶、法定代理内外部关系、发展性亲子关系等不同侧面完善“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不完全法条的解释,以规制财产处分效力间接形成监护监督效果。通过阐释强制报告、家事关系调查和督促、支持起诉的程序机能,进一步释放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