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后一篇→

过刊浏览    高级检索

本文已被:浏览 302  
刑事合规制度改革试点的阶段性考察

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
从性质上讲,合规考察具有负担性,不能轻易在个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共同决定了,重罪案件不宜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程序。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再犯可能性两个角度讲,漏罪或行政违法都不是绝对排除合规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因素,但其划定了合规考察案件的罪名范围。在程序路径上,暂缓起诉协议路径暂不宜采用,但其功能可以被“刑事合规协议”“合规监管协议”“合规承诺”等实践方案所替代。检察建议后置模式对于合规的激励作用较小,可以适用于罪行极其轻微的小微企业犯罪案件。量刑激励是促进企业合规的重要方式,因合规与刑罚的内在关联,即便是非试点单位也可以践行这种合规激励方案,但量刑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能滥用量刑激励制度。“挂案”清理与合规激励的双重目的可以通过“存疑不起诉+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意见”的组合方案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