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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制转型期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作者:百晓锋,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是执行和解效力争议的源头,该规定体现了职权主义执行体制和“法院干预型”执行和解的正当性逻辑,与“当事人自主型”执行和解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在维护和解协议的拘束力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之间陷入两难,关键在于没有从执行体制层面看待执行和解及其法律效力,没有对“法院干预型”执行和解与“当事人自主型”执行和解进行区分。同时,又将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诉讼法上的法律救济与和解协议的实体效力过度绑定。要合理界定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需要从执行体制转型的视角对“法院干预型”执行和解和“当事人自主型”执行和解进行区分,并需要在区分实体和程序的基础上,对两者的实体法律效力作差异化处理。执行和解究竟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产生何种影响,应通过诉讼程序依实体法规定和原理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