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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作者:鲍文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现有“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机制下,由于阅卷权利、动力与能力的多重不足,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方的证据知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严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促生在该类案件中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由检察机关主导,其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方开示证据的职责。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结果形成准确预判,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同时,为实质化控辩协商提供依据。法院应将证据开示作为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内容,以防范冤错案件的产生,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