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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区块链再造及其限度

作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
信息论视角下行政程序被视作由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并结构化处理信息的过程,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各方能够完整、准确地掌握信息并予以充分交换,以担保最终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区块链技术在提升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可及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与信息论视角下行政程序的核心目标完全契合。利用区块链的可追溯性,行政机关可提升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完整性,无论是归档记录抑或链上记录都存在担保完整性之不足或有所限制。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行政机关可引入区块链存证强化信息真实性,但在证据方面的真实性效力需分情况探讨,在案件事实方面仅具备一般证明效力。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性,行政机关可实现高效便捷的数据共享,却无法完全满足“以共享为原则”的法定要求。数字时代的行政法应警惕陷入“技术万能论”窠臼,区块链技术与行政程序之间融合的前提在于价值层面的共通,但鉴于工具理性之有限,两者融合也必然有其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