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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紧急救济之诉的程序机制与阶梯式证明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摘要: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停止侵害紧急救济之诉,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临时救济机制形成的冲击,只是拉开了预防性侵权责任挑战现有拼盘式司法救济程序的序幕。无论是因陋就简地纳入行为保全制度还是重构先予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新型请求权的回应都已明显地捉襟见肘。通过分析人格权停止侵害紧急救济之诉可见,特定紧急救济请求权的制度功能是通过特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及相应审查标准来体现的,而司法救济则须根据要件的证明状态、双方利益权衡和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在程序上大致呈三个梯度——依单方申请的加急救济程序、依对席辩论的临时救济程序、依辩论主义的终局救济程序,相应的证明标准也依次分为三级阶梯——毋须证明、较低程度的证明、严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