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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检察的证成与探索

作者: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能动检察着重强调检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应愈加体现积极性、主动性、回应性等特点。在理论上,能动检察的正当性基础植根于检察制度得以能动的外在价值目标和检察制度既有的内在价值属性两方面。能动检察的外在价值目标既要体现出价值合理性,又应同检察系统自身所秉持的外在价值设定相匹配和融合。而检察制度如欲达成其得以能动所预设的外在价值目标,则以检察制度既有内在价值属性的合理实现为关键。在实践中,我国检察系统推动的能动检察改革,外在价值目标整体定位于“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具体化为诉源治理。同时,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责,则表现出立足检察制度自身内在价值属性来逐步实现能动检察外在价值目标的特点。深化我国能动检察实践并保障其有序展开及合理推动,应恪守“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定位并确定诉源治理在改革中的核心地位,一方面要立足于检察系统的自身实践不断谋求对国家治理这一目标价值之明确化和精细化的认识,另一方面需探寻检察制度在能动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检察权能行使的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