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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听证办案模式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
晚近的检察改革举措对检察权能的合理性、检察程序的民主性以及检察决策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因素是检察系统倡导和推行听证办案模式的内在动因和合理根基。与我国行政听证、传统检察办案模式和域外预审程序相比,检察听证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民主参与、适度司法化的办案模式,它由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机关主持,带有“公众参与”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元素,适用于具有救济性质的审前决策环节。当前检察听证的实务运行尚存在听证适用冷热不均、听证活动在“质”“效”之间难以平衡,以及听证意见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时间有内在张力等问题。为了保证检察听证办案模式能得以有效推进,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制度语境,包括司法资源的限制和传统办案模式的惯性,合理划定“应听”的案件范围,有效实施繁简分流的听证程序,并平衡不同程序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尽听”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