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环境侵权之债中,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为权利发生要件,法定免责事由为权利妨害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因果关系和法定免责事由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前诉公益诉讼所认定事实对后诉私益诉讼的扩张效力,不是基于既判力、争点效、反射效,而是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为免证事实的传承,并考量后诉当事人在前诉裁判确认事实过程中的程序保障度作出的差异性回应,尚需进一步完善为: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前诉公益诉讼裁判所作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法定免责事由的事实认定,后诉环境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无需举证证明,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前诉裁判所作的裁判方法,后诉原告主张援引时,应当参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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