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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合意制度述评

作者:陈建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
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合意制度与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协力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属他人归罪型控辩协商制度,日本合意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该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提供重要启示。日本合意制度的入法因缘于从事后处理型到危机管理型的司法理念转变,从义务主义到功利主义的司法文化演变,从传统证据收集方法到新型证据收集方法的司法实践改变。日本合意制度以特定的财政经济类、药物枪械类犯罪为适用对象,以协议与合意为程序,依托于犯罪嫌疑人的协力行为和检察官的宽大处理行为而运行,在遵循双方法定义务的同时,提供退出机制予以保障。但从适用合意制度的戈恩案、美浓案来考察,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职业能力、证言真实性的审查等方面存在典型问题。基于此,我国“协力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应从创设新型证据方法、建构运行机制及准备诉讼应对等方面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