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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规制体系

作者:金晓文,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系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虽不存在恶意,但是在客观上使责任财产不当减损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危及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民商法中的多元规则体系进行规制,却存在规则零散的缺陷。英美法系国家则利用财产不当减损行为专门法和破产法的二元体系进行规制,但具有繁杂的弊端。为了更高效地遏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可以通过统一路径或续接路径整合现有零散的规则。统一路径即建立以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法为核心的一元规制体系,理顺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要件,使该四种制度形成连贯的逻辑体系。续接路径即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续接规则使《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