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形式化倾向趋于严重,这一制度背后的少年司法价值取向与我国囿于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之间的张力已逐渐凸显。在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办案人员、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应当基于帮教的价值目标共同参与讯问,多方主体立足于参与讯问所展开的互动合作是保障制度效果的应然关系状态。家庭模式理论可以为此提供正当性解释,经验考察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上述判断。办案人员的主导讯问与排斥参与、合适成年人的主动配合与消极旁观、未成年人的被动表达与有限参与,使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讯问的联动效应难以形成。改革的整体思路应当从权力主导转向权利保障,通过规范办案人员的具体职责,明确合适成年人的独立地位与权利义务,使其共同引导未成年人参与讯问。就此探索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家庭模式,亦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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