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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

摘要:
中国正处于“全面商化”阶段,由于缺乏《商法通则》,法官经常需要面对如何区分及处理民事与商事交易的问题,特别是《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之间的表面冲突与矛盾应如何化解等问题将长期摆在我们面前。《九民纪要》等解释性文件虽部分地处理了《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合同法》的协调问题,但对商法中一些核心原则和观念(例如外观主义、公司法的团体性理念)的坚守尚存在偏差。对此,恐应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坚持商事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应当调整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裁判规则,债权人不能以其不知法律及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其为善意相对人。同时应调整对上市公司担保的诸多规则,不应忽视章程对外担保数额限制规则的法效力。二是应以“信托设立目的违法”为由,全面否定通道业务信托合同的效力,遵循商事特别法——信托法个别规范优先适用规则。三是应当调整隐名持股协议的法效力规则,在组织法上贯彻严格的外观主义原则,矫正关于外观主义仅在交易法中适用的片面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