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涉及到对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理解与过错医疗行为的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难以在同一规则框架中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第58条针对的两类问题。但是却颠倒了第57条与第58条的关系,将“违法、违规”作为认定医疗过错的标准,没有为医疗机构留下必要的论辩空间,将一个本应主要通过诉讼法解决的问题做实体化处理,造成了新的混乱。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规范角度梳理医疗侵权纠纷过错证明的思路,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坚持第57条的规定,将“违法、违规”作为证明过错的证据,而非认定过错的标准。针对患者的举证困难,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推定和证明妨害规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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