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自2013年修订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以来,不仅引起了学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认识分歧,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新问题,要实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修订公司法时需要进一步正确衡平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需要深刻思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需要准确处理“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补强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重视对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适时引入“资本充实原则”“衡平居次原则”,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以及实缴资本优先的效力规则等,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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