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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多样化是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在未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均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在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工商登记具有最优的法律效力,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登记内容不实。应当逐步采取单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唯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工商登记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具有对抗公司和原股东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效力。工商登记中应当单独设置股东信息档案页。公司应当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再设置股东名册。